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问题以及有什么完善措施?


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A欠B钱,C又欠A钱,而A不向C去要账,影响了B债权的实现,这时B就可以代替A向C要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这是我国代位权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较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需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且影响了自己到期债权的实现。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要证明这一点难度较大。比如,如何界定“怠于行使”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债务人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来辩解自己并非怠于行使权利。 其次,代位权诉讼程序不够完善。在代位权诉讼中,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目前的诉讼程序对于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够清晰,容易导致诉讼过程中出现混乱。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就存在争议,不同的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认定,这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再者,代位权制度的效力范围有限。代位权行使的效果主要是让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对于债务人其他的财产和债权并没有直接的影响。这就可能导致债务人通过转移其他财产来逃避债务,使得代位权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完善措施。一是适当放宽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怠于行使”的认定标准,降低债权人的证明难度。例如,可以规定只要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就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 二是完善代位权诉讼程序。明确三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和诉讼地位,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制定专门的代位权诉讼程序规则,对诉讼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规定。 三是扩大代位权制度的效力范围。除了让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外,可以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其他财产的一定处分权,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例如,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或者执行。通过这些完善措施,可以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