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破产案件若干规定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


在探讨审理破产案件若干规定实施中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破产案件的基本概念。破产案件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对该企业法人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等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多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破产申请受理方面。在实践中,法院对于破产申请的审查标准有时不够统一。一些法院可能过于谨慎,对于一些符合破产条件的申请,因担心社会稳定等因素而迟迟不予受理。根据《规定》第六条,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等一系列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尺度不同,这就容易导致一些本应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被搁置。 其次,在债权申报和确认环节也存在问题。债权申报期限的确定有时不够合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债权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且,对于一些复杂债权的确认,比如涉及担保、多重债务关系等,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容易引发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争议。 再者,关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变价。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变价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关键环节。但在实际执行中,管理人对于破产财产的调查和接管有时不够全面。根据《规定》第七十四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管理人未能及时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情况,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收回。另外,在破产财产变价过程中,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价格的确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出现评估价格不合理的问题。 最后,在职工权益保护方面。企业破产往往涉及大量职工的权益。虽然《规定》对职工权益保护有相关规定,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在实际操作中,职工的安置和补偿资金有时难以得到保障,这不仅会影响职工的生活,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审理破产案件若干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申请受理、债权申报确认、破产财产管理变价以及职工权益保护等多方面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统一操作标准,加强监督管理,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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