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哪些若干问题?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它在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若干问题。 首先,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在实践中,选任的方式和标准可能存在不够透明和规范的情况。例如,部分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可能缺乏公开的竞争机制,导致一些不具备专业能力或职业操守的机构或个人成为破产管理人。这可能会影响破产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因为专业能力不足的管理人可能无法妥善处理复杂的破产事务,如对债务人资产的清查、评估和处置等。 其次,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方面也存在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需要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多项职责。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管理人可能存在懈怠履职的情况。比如,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不深入,未能及时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或者在处理破产财产分配时,未能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再者,监督机制方面存在缺陷。虽然法律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监督,但在实践中,这种监督往往难以有效落实。一方面,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债权人可能因为分散、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另一方面,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成员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可能无法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专业、有效的监督。 另外,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确定和支付也存在争议。法律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但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不够明确和统一。这可能导致在不同的破产案件中,相同工作量的管理人获得的报酬差异较大,影响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在一些破产案件中,由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可能会导致管理人不愿意积极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制度在选任、职责履行、监督机制以及报酬等方面都存在着若干问题。为了完善这一制度,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选任标准和程序,加强对管理人职责履行的监督,完善报酬确定和支付机制,以提高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更好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