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


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涉及到诸多重要问题,下面从不同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破产程序的启动与受理方面存在一些待完善之处。目前,我国破产程序启动的条件较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标准较为模糊。这就导致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已经出现了债务困境,但却难以准确判断是否符合破产启动条件,从而影响了破产程序的及时启动。完善法律制度时,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这些启动条件,让更多符合破产情形的企业能够顺利进入破产程序,避免债务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其次,债权人权益保护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表决权、监督权等权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债务人可能会隐瞒一些重要的资产信息或者财务状况,使得债权人难以准确评估自己的债权受偿情况。而且在破产财产的分配环节,清偿顺序和比例也可能存在争议。因此,完善破产法律制度需要加强对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规范债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破产财产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债权人。 再者,破产管理人制度也需要进一步优化。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管理、处置破产财产,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等工作。《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然而,目前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标准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一些破产管理人可能缺乏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无法高效地履行职责。在完善法律制度时,应当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和考核机制,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确保其能够公正、高效地处理破产事务。 另外,跨境破产问题也是当前需要关注的重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企业的破产案件日益增多。我国在跨境破产方面的法律规定还相对较少,缺乏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有效衔接。在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时,可能会面临管辖权冲突、破产财产的跨境执行等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一套适应跨境破产需求的法律规则,加强与其他国家在破产领域的司法合作,保障跨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也不容忽视。破产重整是给困境企业一个重生的机会,避免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破产法》设有专门的重整章节,但在实际操作中,重整程序的启动难度较大,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也存在诸多问题。一些企业虽然有重整的意愿,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难以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完善破产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优化重整程序,降低重整门槛,为企业提供更多的重整资源和支持,提高重整的成功率,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总之,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改革,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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