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有哪些问题?


在探讨使用童工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童工”的定义。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使用童工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从民事方面来看,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本身就构成了对童工合法权益的侵害。童工正处于身体和心智的发育阶段,过早从事劳动可能会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对童工因劳动受到的身体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童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要承担医疗费用、护理费等一系列费用。 在行政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了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从刑事方面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使用童工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杜绝使用童工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