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适用什么程序,该怎么走?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适用程序及流程: 一、适用程序 1. 法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 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赋予了检察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判断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3. 证据不足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从保障人权和防止冤假错案的角度出发,当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时,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具体流程 1. 审查案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这个阶段会仔细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2. 听取意见: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可以为自己进行辩解,辩护人可以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3. 讨论决定:检察院内部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和研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对于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作出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 宣布和送达:如果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等相关方。 5. 后续处理: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