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下面详细介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首先是报告和批准环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是经过严格审核的,避免随意采取措施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好比做手术需要经过医院相关负责人的同意一样,行政强制措施这么重要的行为也需要经过批准。 其次是表明身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要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这是为了让当事人知道执法人员的身份,确认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就像警察执行任务时要出示警官证一样,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也需要表明自己的身份。 接着要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比如,当行政机关对某企业的财物进行查封时,要告诉企业为什么要查封,依据的是什么法律规定,企业如果对查封措施不服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然后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进行陈述和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公正性,给当事人一个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 之后要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要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要在笔录中注明。现场笔录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的记录,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如果当事人不到场,要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这样可以保证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最后,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要制作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要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总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