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法条是怎样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现在有很多债权需要处理,不知道这些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以便合理安排后续事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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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这对于合理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作出了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职工是企业运营中的重要参与者,他们付出了劳动,在企业破产时,理应优先获得应有的报酬和补偿。比如企业破产前拖欠职工的几个月工资,就会在这一顺序优先清偿。 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用关系到社会的整体保障体系,税款则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这部分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优先清偿。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比如企业之间的商业欠款、民间借贷等。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如果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财产有限,各个普通债权人将按照其债权占总普通债权的比例来获得清偿。 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是为了避免企业高管在企业破产时不合理地获取高额工资,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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