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检察院那边说可能会做出不起诉决定。我不太懂这方面,想了解下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得走哪些程序,是怎么个流程,心里好有个底,也能提前做些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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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程序: 首先是审查。经过全面审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需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之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这一步就像是一个仔细的筛选过程,检察官要把案件的各个方面都审查清楚,看看是否符合起诉的标准。 然后是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不同的情况由不同的主体来做出最终的不起诉决定。 接着是宣布和送达。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同时,还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以及被害人。这是为了让相关的人员都知道这个决定,保障他们的知情权。 之后是复议、复核。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给了公安机关一个表达不同意见的渠道,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最后是申诉。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这是为了保障被害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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