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主体地位的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我有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可能要变更或者追加主体,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程序。想知道在我国法律里,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主体地位具体有啥程序规定,该准备什么材料,向谁申请,申请后又会怎样处理,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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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需要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主体地位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程序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简单来说,变更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将原被执行人变更为其他主体;追加被执行人则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某种特定关系的主体,使其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程序。 对于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主体,通常是执行申请人。申请时,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在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时,申请人就需要提交该自然人死亡的证明、遗产继承的相关证据等。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必要时也会组织听证。如果进行听证,会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各方可以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 若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会裁定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若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通过不同途径进行救济。如果是基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提出的异议,如认为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是对程序性事项的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整个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主体地位的程序是为了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和应对,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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