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许可,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首先是申请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想获得行政许可,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比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申请人要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接着是受理程序。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这在《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然后是审查程序。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于一些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还可能会通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查。《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等条款对审查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再就是决定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最后是期限与送达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这些规定都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条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