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如何对看守所进行监督,收押时哪些情况应提出纠正?


检察院对看守所进行监督,这对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看守所的规范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检察院监督看守所的方式以及收押时应提出纠正的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看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督的方式。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监督。一是派驻检察。检察院会派出专门的检察人员常驻看守所,对看守所的日常监管活动进行实时监督。这些检察人员会定期深入监区,检查在押人员的生活、学习和劳动情况,查看监管设施是否安全,了解是否存在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二是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律师等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对于收到的线索,检察院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三是审查法律文书。检察院会对看守所的收押、释放、暂予监外执行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查,确保这些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审查收押手续是否齐全,释放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 接下来,我们看看在收押环节,哪些情况检察院应提出纠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没有收押凭证或者收押凭证不齐全而收押的。收押在押人员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拘留证、逮捕证等。如果看守所没有这些凭证或者凭证不完整就进行收押,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第二,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也就是说,收押的人员身份与拘留证、逮捕证上的信息不一致,这种情况可能存在错误收押,检察院需要及时纠正。第三,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对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不得无故拒绝收押。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检察院要督促看守所依法收押。第四,收押依法不应当关押的人员。例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人员、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依法不应当关押在看守所。如果看守所违反规定收押,检察院应提出纠正。 总之,检察院对看守所的监督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在收押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把关,以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如果您发现看守所存在上述违法情况,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检察院会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