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有哪些主要监督方式?

我涉及到一个行政案件,现在正在审理阶段。我听说人民检察院会对行政案件审理进行监督,但是不太清楚他们具体是通过什么方式来监督的。我想了解这些监督方式,看看在我的案件里检察院会如何发挥作用,所以想咨询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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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审理进行监督,主要是为了确保行政审判活动依法、公正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监督方式。 首先是抗诉。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种监督方式较为直接和有力,一旦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其次是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行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一些轻微违法情形、管理漏洞等,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检察建议的提出程序、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范。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再者是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这种方式,检察院可以直接参与到行政案件的审理中,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另外,检察院还可以通过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等方式进行监督。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对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进行法律监督。这有助于检察院及时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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