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在探讨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通俗来讲,就是在什么情况下生产者要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 我国对于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也就是说,当产品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或者存在不合理危险时,就被认定为有缺陷。 不过,严格责任原则也不是绝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严格责任原则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在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了解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情况。让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可以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产品缺陷的产生。 如果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产品实物、医疗记录等,以便向生产者主张赔偿权利。而生产者也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把控,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