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在起诉离婚时,财产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主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以及分配原则。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像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都属于这一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分配原则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则。不过,法院在判决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多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同时,如果一方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义务,在离婚时也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外,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分配财产。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