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如何分割?


在探讨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的分割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具体来说,当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对财产分割能达成协议时,按照他们的协议来处理财产。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他们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意愿。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就需要由人民法院介入。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所谓无过错方,是指在导致婚姻无效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一方。比如,在一方隐瞒自己已婚事实而构成重婚的无效婚姻中,不知情的另一方就是无过错方。法院会适当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给予其更多的财产份额。 另外,如果是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在处理财产时还需要特别注意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为重婚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让重婚者通过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来损害其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比如,重婚者在与后一配偶同居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在分割时就不能将该房产完全分割给后一配偶,而需要考虑合法配偶的权益。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的分割,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同时要保障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