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赔偿?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劳动关系解除赔偿的基本概念。简单来说,赔偿就是当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为失去工作而遭受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赔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要是劳动者在试用期表现不好,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标准,或者做了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等事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用赔偿。 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也无需支付额外的赔偿,但要支付相应工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理理由,随意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就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要是公司毫无正当理由就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劳动者是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赔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