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刚入职一家公司,还在试用期。最近感觉领导对我态度不太好,我担心单位会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我想了解下,在试用期内单位到底有没有权力解除劳动合同呢?有什么条件和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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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阶段。在这个期间,单位有权利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察。一旦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指的是劳动者的表现或者能力等方面没有达到单位在招聘时所设定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而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想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存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且,单位需要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如果单位没有合理的理由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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