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继承法是怎样的?


在探讨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继承法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些关键概念。这里说的“共同生活”情况较为多样,比如夫妻共同生活,还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 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首先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将属于在世一方的财产分离出来,剩余的部分才是去世一方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在世的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对去世配偶遗产的继承。 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的双方在财产继承方面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这种关系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期间的财产,一般按照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处理。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通常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但如果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分给适当的遗产。 此外,在共同生活期间,如果双方有关于财产的约定,比如书面协议等,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处理财产继承问题。同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去世一方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总之,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继承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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