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分类及相关程序问题有哪些?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诉前财产保全,它是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是诉讼财产保全,它是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关于财产保全的程序。首先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接着是提供担保,除了在诉讼中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外,申请人都必须提供担保。然后是审查与裁定,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作出保全裁定。最后是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会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在整个财产保全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如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样规定,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