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有哪些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有一系列详细且明确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刑事申诉的定义和范围方面。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这意味着,当您认为检察院的处理决定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存在问题时,您就有权利提出申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申诉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里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其次,关于管辖问题。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以及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以及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还有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再者,受理程序上。检察院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会向申诉人说明理由。一般来说,申诉人应当提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等。 然后是复查程序。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复查过程中,检察院会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复查终结后,会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决定。 最后,时间要求方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样的时间规定能够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同时也给予了检察院足够的时间去审查和核实相关情况。 总之,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