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是怎样的?

我有个刑事申诉的案子,不太清楚人民检察院办理这类案件具体有啥规定,想了解下规定全文内容,好知道我的案子在检察院这边是怎么个办理流程,各个环节有啥要求和时间限制之类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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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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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是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而制定的重要文件。下面为你详细解读相关内容。 首先,适用范围和管辖方面,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以及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还有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这就明确了不同层级检察院对于不同类型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分工,让申诉人清楚该向哪个检察院提出申诉。 其次,在受理、立案、复查程序上,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后,会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会立案复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本案的办理。复查终结后,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决定。比如,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原处理决定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此外,规定还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进行了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总之,该规定从多个方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进行了规范,保障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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