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物的权利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把一批货物提存了,现在不太清楚我对这批提存物的权利有多长时间。也不知道过了某个时间会有什么后果,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想了解下提存物的权利期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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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想还钱或者交付东西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因为某些原因收不了,债务人就可以把东西交给专门的提存机关,这样就算完成了交付的义务。 关于提存物的权利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同时,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这里的五年是除斥期间,它和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是可以因为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的,但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一旦过了这五年的期限,债权人就丧失了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比如,甲把一批货物提存了,乙作为债权人,在提存后的五年内随时可以去领取这批货物。但如果乙对甲有到期债务,在乙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可以拒绝乙领取提存物。如果从提存之日起过了五年,乙都没有去领取,那么这批货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就会归国家所有。所以,债权人一定要注意这个五年的权利期间,及时行使自己领取提存物的权利,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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