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条文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具体法律条文。最近听说有人因为破坏了燃气管道被抓了,说是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法律上是如何界定这个罪名的,有哪些具体条文,处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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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指的是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有人故意去损坏那些用于运输、储存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这样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文针对的是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但还没有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比如,某人故意破坏了一个小型的天然气储存罐,但由于及时被发现和制止,没有引发爆炸、火灾等严重后果,那么就可能依据此条文进行处罚。 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因为破坏行为引发了爆炸、火灾等重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例如,破坏了大型的石油输送管道,引发了大规模的火灾和爆炸,造成多人死亡和巨额财产损失,这种情况就会按照此条文进行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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