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有什么规定?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我得先履行义务。但现在我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可能没办法履行后续义务。我就想知道不安抗辩权有啥规定,我能不能暂停履行我的义务,保障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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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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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防止合同欺诈和避免遭受损失。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首先,法律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先交付货物,买方后付款。若卖方发现买方近期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大量拖欠他人货款,就有理由怀疑买方后续付款能力,此时卖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交付货物。 其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也有严格要求。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通知对方的目的是让对方知晓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情况,以便对方采取相应措施。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比如,上述例子中的买方在接到卖方通知后,提供了银行保函作为付款担保,那么卖方就应恢复货物交付。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后,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为了防止先履行方滥用不安抗辩权,随意中止履行合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所以,先履行方在行使该权利时,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下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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