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有哪些暂行规定?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我国为此出台了相关规定加以禁止。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串通投标。串通投标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另一种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可能是投标人之间协商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是约定中标人等。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则可能表现为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串通投标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对于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 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也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该规定第三条明确,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该规定第四条指出,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总之,无论是从《招标投标法》还是相关暂行规定来看,串通投标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对于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来说,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一旦发现有串通投标的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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