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了一批物品,后来才知道是别人犯罪所得。我很担心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想了解下两高一部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会不会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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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罪名,两高一部对此有详细的规定。下面为你通俗地解释相关内容,并引用法律条文进行说明。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通俗来讲,就是明知道是别人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财物,还帮着隐藏、转移、收购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让这些财物看起来好像不是犯罪所得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实知道和应当知道。也就是说,有时候即使你不承认自己知道是犯罪所得,但根据当时的情况和常理,你应该能判断出来,也会被认定为“明知”。比如,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给你物品,而且交易方式很隐蔽,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为你应当知道物品来源有问题。 两高一部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也进行了细化。一般来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等情形,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回到你提到的情况,如果你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了物品,那么不构成该罪。因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上必须是“明知”。但如果你后来知道了物品是犯罪所得,就不能再继续持有或者处理这些物品,而应该及时联系司法机关,配合调查。 如果你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构成犯罪,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你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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