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有哪些规定?


委托代理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指的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委托代理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例如,甲委托乙帮自己出售一套房产,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详细写明乙的代理权限是寻找买家、协商价格、签订合同等,以及代理的期限。 其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实施代理行为。但同时,代理人也有义务勤勉尽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代理人在代理买卖货物时,为了自己的私利,与卖家串通抬高价格,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那么代理人和卖家就要一起对被代理人进行赔偿。 再者,被代理人的责任。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甲委托乙运输货物,乙在运输过程中进行走私,甲知道却没有制止,那么甲和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委托代理的终止。《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包括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委托代理关系就结束了。 总之,委托代理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无论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都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