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规定?
我有个案子到执行阶段了,想了解下在执行案件立案和结案方面,相关的意见都有啥规定。比如立案需要满足啥条件,什么样的情况算结案,结案的流程是怎样的等等,希望能有人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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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执行案件的立案和结案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下为您展开介绍。 ### 立案规定 该意见明确了执行案件的类型,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对于立案条件,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等材料。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意见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立案处理方式,如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由立案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立案后移交执行机构执行。 ### 结案规定 该意见对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进行了明确。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执行完毕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结,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况下适用。终结执行则适用于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法定情形。此外,意见还对结案的期限和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如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 这些规定为规范执行案件的立案和结案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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