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属于犯罪构成?


在探讨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向社会公开宣传本身只是一种行为方式,其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看这种宣传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联。 在一些犯罪中,向社会公开宣传可能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例如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中“向社会公开宣传”是该罪的一个重要行为特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里的公开宣传是为了吸引不特定对象参与集资活动,与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紧密相连。 再如在虚假广告罪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向社会公开宣传虚假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并非所有的向社会公开宣传行为都构成犯罪。在合法的商业活动、公益宣传等场景中,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常见且正当的行为。比如企业为了推广自己的合法产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只要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不构成犯罪。 判断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具体的罪名和案件事实,全面分析该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仅仅因为存在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就认定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