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受理职务侵占报案的流程是怎样的?

我发现公司里有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财产,想去公安机关报案,但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受理这类报案的。具体要走哪些程序,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报案后多久能有结果,这些我都不太清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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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侵占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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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遭遇职务侵占行为时,了解公安机关如何受理报案是非常重要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流程及法律依据。 首先,报案人要前往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这里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则是指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到达公安机关后,报案人要向值班民警说明情况,并填写《报案表》或者制作《询问笔录》。在这个过程中,报案人需要尽可能详细地陈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职务侵占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金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证据线索等。这是因为详细准确的信息有助于公安机关更好地了解案件全貌,为后续的调查工作奠定基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报案人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只要是能够证明职务侵占行为存在的材料都可以提供。比如,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同、发票、聊天记录等。证据越充分,越有利于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这个审查过程主要是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是否属于自己管辖。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会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会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如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扣押、鉴定等,以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追捕犯罪嫌疑人。如果经过审查,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报案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报案人如果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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