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通俗来讲,就是政府部门该做的事没做或者故意拖着不做。 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是有明确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这意味着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诉讼,证明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职责。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对行政不作为的相关人员作出了约束。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情节严重,可能会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另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有相关规定。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处罚,不仅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还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严重的甚至会追究其法律责任。公民在遇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要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