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如何量刑处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指的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要理解这个罪名,首先要明确“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比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老板等,当发生安全事故时,他们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 接下来看“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特别严重”也有相应的情形,比如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总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不仅可能会让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救援和处理,导致更严重的后果,相关责任人也会面临法律的制裁。所以,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一定要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救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