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间借贷行为在涉嫌犯罪被移交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审理呢?

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有时候会出现涉嫌犯罪的情况,比如涉及非法集资等。这种情况下案件被移交后,很多人不清楚后续法院还会不会继续审理。想了解具体在什么情形下会继续审理,什么情形下不会继续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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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移交后是否还要审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也就是该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属于同一事实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前,会裁定驳回起诉,不再审理该案件。这是因为这种情况下,刑事犯罪的认定和处理对于解决借贷纠纷至关重要,需要先通过刑事程序来查明事实。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然而,如果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例如,借贷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可能涉嫌犯罪,这种情况下借贷纠纷和犯罪线索不是同一事实,法院会继续审理借贷纠纷。相关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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