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会受到哪些惩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该罪既遂的惩罚。 从法律概念上理解,安全事故涵盖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等,只要是在特定安全领域内发生的意外事件都可能包含在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通常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简单来说就是该报告却不报告,或者报告时故意隐瞒、歪曲事实。贻误事故抢救是指因为不报或谎报,导致错过了最佳的事故救援时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总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惩罚与情节的严重程度紧密相关。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促使相关人员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事故,保障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