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要如何处罚?


当一个人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法律上的处罚是有明确规定和考量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剥夺政治权利”这个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限制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情况就适用该条款。 举例来说,如果犯罪分子甲之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甲又犯了新罪。此时,司法机关会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假设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那么就需要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另外,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反映出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险性较高。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有可能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也就是说,相较于没有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罪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受到的处罚可能会更严厉一些。 综上所述,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处罚,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同时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刑罚。这也提醒每一位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