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发现还有其他的罪会怎么处罚?


在服刑期间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行未处理的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漏罪”。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罚,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所谓的“先并后减”原则。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5年后,又发现他在抢劫之前还犯有盗窃罪,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就需要先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也就是10年和5年,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并罚。《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在这个例子中,总和刑期是15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10年,那么就会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13年,由于已经执行了5年,那么还需要执行8年。 对于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处罚,司法机关会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首先由公安机关对新发现的罪行进行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在整个过程中,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依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总之,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处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遵循“先并后减”的原则,并且要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