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物会如何处罚?


销售有毒有害食物是一种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法律对此有着明确且严格的处罚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有毒、有害食品”这个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也就是说,这些物质是不应该出现在食品中的,一旦出现就可能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都有详细的司法解释来界定。 对于销售者来说,如果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有毒有害食物,可能会在量刑上有所考量。但这需要销售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例如有正规的进货渠道、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然而,即便有这些证据,也不能完全免除责任,只是可能会减轻处罚。 总之,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的处罚是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