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一家工厂工作,工厂涉及到一些危险废物的处理。我担心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我想了解一下,到底危险废物达到多少数量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这对我和工厂都很重要,希望能有明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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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在我国,对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旦达到这个标准,就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这里所说的“非法处置”,通俗来讲,就是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地点和程序来处理危险废物。比如,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在野外、河流,或者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处理等。 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于涉及危险废物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避免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达到标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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