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污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排污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这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还可能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这里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土地是宝贵的资源,农用地、林地等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生产功能,当这些土地因为非法排污受到严重损害时,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森林和林木对于维持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等具有重要意义,非法排污导致大量树木死亡,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巨大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非法排污危害公众健康,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后果,必须予以刑事追究。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非法排污引发传染病流行或人员中毒等情况,影响恶劣。 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无法完全列举的情况,只要非法排污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公私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后果,都可能被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