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申诉案件立案有哪些疑问?


破产申诉案件立案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申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也就是说,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等情况时,相关主体可以提出破产申诉立案。这里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俗来讲就是企业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却还不上钱;“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就是企业的全部财产加起来都不够偿还所有的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是从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流动等多方面来看,明显没有能力还钱。 接着,谈谈立案需要准备的材料。通常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如果是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些材料是法院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的重要依据。 然后是立案的流程。一般来说,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最后,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总之,破产申诉案件立案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准备相应材料并遵循一定的流程,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入破产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