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是怎样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在法律中,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涉及三种情况。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也就是说,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有效。法定代理人在知道该合同后,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同意该合同,那么合同就从效力待定状态转变为有效合同;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则自始无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那么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合同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当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时,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合同可能会因无法取得处分权而导致无效,给买受人带来损失,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追认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明示追认就是明确地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表示同意合同的效力;默示追认则是通过行为来表明对合同的认可。例如,被代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就可以视为对合同的默示追认。 总之,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关系到合同的效力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遇到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时,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追认或处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