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合同属于哪种合同?
我最近和一家房产经纪公司签了合同,让他们帮我卖房子。但我不太清楚这个房产经纪合同到底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它和普通的买卖合同有啥区别,受哪些法律约束呢?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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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合同通常属于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房产经纪合同中,房产经纪公司就相当于居间人,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为委托人(也就是卖房者或者买房者)提供房产交易的机会,或者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里的中介合同实际上就包含了房产经纪合同这种形式。 房产经纪合同与普通的买卖合同是有明显区别的。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标的物的买卖达成的协议,双方直接进行交易,主要权利义务围绕着标的物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而房产经纪合同中,房产经纪公司并不直接参与房产的买卖,他们只是起到一个中间媒介的作用,帮助买卖双方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促成交易的达成。 在房产经纪合同中,房产经纪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果房产经纪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当买卖双方在房产经纪公司的促成下成功签订买卖合同后,委托人一般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报酬。这体现了居间合同中委托人支付报酬以换取居间人服务的特点。总之,房产经纪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居间合同,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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