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破产资不抵债要怎么走流程?

我投资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现在资不抵债了,听说要走破产流程,但我完全不清楚具体该怎么做。我想知道从开始到结束,整个房地产破产资不抵债的流程是怎样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做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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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地产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通常会启动破产程序,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来进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流程:


首先是申请阶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如果是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只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接着是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之后是管理人接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管理人要全面接管房地产企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和评估。


再然后是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这个环节,债权人需要向管理人申报自己对房地产企业享有的债权,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


随后进入债权人会议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对于房地产企业,可能还会涉及重整或和解程序。如果企业有挽救的希望,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另外,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协议草案即为通过。


最后是破产清算。如果重整或和解不成功,就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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