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适用冲突及解决是怎样的?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适用冲突及解决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首先,解释一下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就是针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法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纠纷一般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适用会出现冲突。一种常见冲突是对“不动产纠纷”范围的界定不明确。比如,有些案件看似和不动产有关,但实际上可能是合同纠纷等其他类型纠纷。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到底算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还是按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处理,不同法院可能有不同理解。再如,涉及不动产的担保合同纠纷,对于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也存在争议。
还有一种冲突是地域管辖冲突。当不动产跨不同行政区域时,就可能出现多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比如,大型商业综合体可能部分在甲区,部分在乙区,一旦发生纠纷,甲区和乙区法院可能对管辖有不同看法。
针对这些适用冲突,解决方式如下。对于“不动产纠纷”范 围界定不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
对于地域管辖冲突,当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院之间会先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总之,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适用冲突时,当事人要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积极通过合法途径来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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