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进行房产继承时,有许多重要事项需要注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关于继承的开始时间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继承的房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存在争议或非法所得的房产不能作为继承标的。 其次是继承的方式。继承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则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继承份额。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法定要求,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再者是关于继承的手续办理。继承人需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然后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等材料。最后,继承人携带公证书、房产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另外,还需要关注可能存在的债务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后,如果在房产继承过程中发生纠纷,继承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是指继承人之间自行就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是指由有关部门或第三方介入,促使继承人达成和解协议;仲裁是指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诉讼则是指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