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以前年度开发的项目未及时收取发票该怎么处理?


对于房地产企业以前年度开发的项目未及时收取发票的情况,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处理和应对。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概念。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用以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在当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在当年度没有取得发票,但已经进行了会计处理,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够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才取得发票,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例如,房地产企业2020年开发项目发生了成本支出,但未取得发票,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若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发票,该成本可以在2020年税前扣除;若在2026年才取得发票,虽然可以追补扣除,但因为超过了五年的追补期限,就不能再进行扣除了。增值税方面,房地产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未及时取得发票,可能会影响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导致企业多缴纳增值税。当企业后续取得发票时,要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的认证、抵扣时间要求进行操作。在实际处理中,房地产企业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索要以前年度未开具的发票。如果供应商已经注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情况,无法补开发票,企业可以凭借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这些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收取的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于未及时收取发票的项目,要进行详细的梳理和记录,确保财务和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总之,房地产企业面对以前年度开发项目未及时收取发票的情况,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