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房增值税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责人,营改增之后,对于回迁房增值税这块我不太清楚。我们公司最近有回迁房项目,不知道在增值税的缴纳、计算、优惠政策等方面是怎样规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情况,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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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房增值税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我们解释一下增值税,简单来说,增值税就是对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回迁房业务,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就是虽然没有实际销售,但在税法上要按照销售来处理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回迁房,本质上是用房产换取了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等权益,虽然没有直接收钱,但相当于把房子卖出去了,所以要缴纳增值税。 在计税依据上,一般按照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来确定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房屋市场价格,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成本×(1 + 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一般由税务机关规定。 对于回迁房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此外,各地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房增值税的具体政策和优惠措施,企业可以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合理降低税务成本。企业在处理回迁房增值税问题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算和申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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