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废止,指的是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为特定原因的出现而被有权机关宣布停止该行为的往后效力。简单来说,就是原本正常有效的行政行为,之后不再继续发挥作用了。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 一是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被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行政行为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作出,如果这些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那么基于旧有依据作出的行政行为就可能需要废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当依据的法规被撤销时,相关行政行为往往也会废止。 二是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行为需要废止。比如某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原本允许在某区域进行工业建设的行政许可,为了适应新的城市发展布局,就可能被废止。虽然这方面没有特定的单一法条对应,但《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体现了基于公共利益对行政行为进行调整的原则。 三是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当行政行为的使命已经达成,自然就可以废止。例如,为了举办某大型活动而临时作出的交通管制行政行为,在活动结束后,该行政行为就会因为目标已经实现而被废止。《行政程序法》虽然在我国尚未统一制定,但一些地方的行政程序规定中体现了行政行为应具有明确的目的和期限,当目的达成,行政行为可以终止效力。 行政行为的废止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行为废止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行政机关可能需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