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的理由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通常基于以下几方面理由。其一,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角度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比如有迹象表明其还在策划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像可能会对证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况,公安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往往不会批准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这里就包含了上述提到的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等情形。 其二,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是严重暴力犯罪,例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这类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也不会轻易批准取保候审。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严重,如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等情况,也会导致不被批准。 其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曾经有过逃跑的记录,公安机关为了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通常不会批准取保候审。因为一旦其逃跑,会使刑事诉讼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增加司法成本和难度。 其四,证据收集情况。如果案件侦查还处于关键阶段,证据尚未收集充分,公安机关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配合进一步调查取证,此时也可能不批准取保候审。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可能会影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